2007年8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和谐的效果源于法治的内核
蒋宜

  不久前,临海一家企业因虚标生产地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业主收到了当地工商局下达的一份近5000字的行政处罚文书,内容包括事实陈述、证据分析、处罚依据、处罚幅度等。如此详细的“摆事实,讲道理”,令业主心服口服。这种以“说理讲法促和谐”为核心的说理性行政处罚模式,已在临海市工商局试行了1年(7月26日《浙江法制报》)。
  以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简单地填写违法主体的名称、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经常会出现被处罚人不服的情况”,可自从推广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以来,临海工商局“没有一起案件在办理和执行时受阻,也没有一起引起行政诉讼”。基于此,舆论普遍认为这样的行政执法贵在以人为本,贵在人性化,从而消除了执法误解,化解了执法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这当然是显而易见的。但笔者认为,仅仅以“人性化”来概括失之笼统,并没有切中要害。说理性行政处罚模式的核心在于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一纸处罚文书,浓缩了一个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其实是对这个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所怀疑。以往那种“简单的”处罚决定书,只明示处罚结果,而不引用证据、不阐述理由,表现出的是一个只作出命令式决定而不与被处罚人进行对话的处罚程序。这种傲慢的程序,首先就会给被处罚人以不公正的感觉。即使其处罚决定确实是合法合理的,也不容易让被处罚人接受。
  而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就意味着将行政裁决所凭借的法律理由展示出来,通过说理来解释认定某一事实、采信某一证据的理由和依据,通过说理来保障被处罚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处罚决定产生的过程也正当化,符合社会普遍的正义情感和底线。当事人看到这个处罚决定确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自然就会心悦诚服。
  往深里说,增强处罚文书的说理性,就把执法行为和执法水平放到了阳光下,既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自我约束,也是其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他律的方式,更是依法行政的本质性要求。处罚决定书不说理,意味着执法过程和理由不公开,客观上对少数“人情案”、“关系案”起到了掩饰作用,甚至掩盖了某些执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增强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就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解释和说明确定该处罚幅度的理由,从而制约行政权的滥用,扼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要把这“理”说清楚、说到位、说得人心服口服,就得在理论功底、法律知识、逻辑推理、语言表达等各方面修养上下功夫,这会促使执法人员主动提高执法水平。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其实是反映行政执法是否依法而行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说理性行政处罚模式之所以会产生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正是因为它回归了依法行政的本质属性。而这,对我们破解当前“行政关系不和谐”的突出问题,是极具现实意义的。